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 )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及其要求;
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出版(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该制度对于各种人员的职业资格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1.凡新进人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通过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的上述领导职务。
2.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才可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
3.凡新参加工作并进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毕业生,应当在进人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初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4.新调入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人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5.2002年6月之前已在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在自该年起的五年内通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在这五年内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继续在原岗位上聘用,出版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