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可以( )。
国家对复制音像制品的规定;
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省级新闻出版局配发的复制委托书。委托单位开具委托书后,须直接送交复制单位。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已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着作权人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属于非卖品的音像制品,应当验证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持着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两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详见本书第十章第三节)的注塑模具。